《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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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建委(房管局):
  現將《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28日

 

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價格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主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服務成本和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成本按照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審核確定。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主體,在政府制定的收費標准內與之約定具體收費標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及收費標准等資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區,其物業服務收費不作為前期物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

  (叁)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主體,並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標准等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於十五日。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創新物業服務管理模式,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多元共治,推進突出服務群眾價值取向、體現公益屬性的“紅色物業”發展,更好滿足居民基本物業服務需求。

  第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後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比例,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以建築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計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准建設停車庫(位),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商品房銷售前,應當制定車庫(位)租售方案,明確車庫(位)的權屬及數量、租賃價格、銷售價格、價格有效期等,並按規定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租售或者與商品住房等捆綁租售車庫(位)。

  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車庫(位)租售價格,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通過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引導督促建設單位合理定價。對成本調查證實租售價格過高,經提醒告誡後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車費,其管理、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十條  對進入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免費的車輛,如肢殘人駕駛的專用代步車輛等;

  (叁)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鍾的車輛;

  (四)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貨物服務的車輛;

  (五)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費的其他車輛。

  第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前款經營收益,可以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費。

  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並適時審計,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二條  對房屋裝修實行保證金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協商或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辦法,對保證金標准、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進行具體規定。

  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主體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約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叁條  住宅區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主體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於3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以按公示標准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十四條  對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車輛,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確因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標准收取押金,並在退證(卡)時全額退還。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制定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供水、供電專業經營單位未抄表到戶的物業管理區域,水電總分表之間的正常損耗,可納入物業收費范圍,供電損耗計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表計量數的7%,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務的,收費標准應當與業主大會協商約定。有計量器具的,按計量器具顯示數據計收;沒有計量器具的,按建築面積計收。

  第十六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未按約定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主體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主體不得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暖等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費用。物業服務主體已經接受委托代收的費用,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複收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主體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八條  實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和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單方面決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主體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合同,規范收費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並公布本辦法,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本辦法未列的費用,有法律、法規依據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標准規范,健全物業服務主體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制度和爭議調解機制,為業主、物業服務主體等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或者依法依規組織調解、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爭議。

  第二十二條  房產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及收費行為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主體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價格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叁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價格、房產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物價局 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價房服〔2007〕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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