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20-02-27 23:19:19 瀏覽次數: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築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管理權

  第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叁)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叁)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具體劃定本轄區內每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第七條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叁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才能通過。決定通過後應當予以公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九條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按每戶計算表決權;工業廠房、商業用房按物業建築面積計算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叁)批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後十日內應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處事公正、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叁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者修訂草案並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叁)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後負責履行;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監督共用設備、設施、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定期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叁章 物業委托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和委托管理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叁)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准及收取辦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的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養護與維修;

  (二)綠化、環境衛生管理服務;

  (叁)安全防范服務;

  (四)車輛停放及其場地的管理;

  (五)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

  (六)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七)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物業竣工後綜合驗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訂前期管理守則,並在售房時予以明示。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並應當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當同時移交物業綜合驗收檔案資料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