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观说法】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小区的,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吗?

发布日期:2025-02-28 11:58:02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人。201732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该公司函告将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人,并邀请该公司积极参与竞标。该公司于2017410日回函收悉,并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610日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后,于2017628日告知该公司及时办理交接事宜。2017630日,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此后,某物业管理公司长期滞留案涉小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无法进场服务,该公司因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其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对该公司关于判令业主何某某支付2019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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