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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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612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31日起施行。

20170104

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201714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淨化城市市容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和《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和林業、國土規劃、城鄉建設、質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標准,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交通、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

(二)在立交橋和人行過街橋上;

(叁)在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內;

(四)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在住宅建築、優秀曆史建築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范圍以及山體保護范圍內;

(七)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使用的;

(叁)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范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在本市叁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叁環線)和四環線建築控制范圍內不得設置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

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杆設置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以外,不得利用路燈燈杆設置戶外廣告。

第八條

建築物頂部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對整棟建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如建築物外牆上不具備設置條件,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90米或者層數不超過30層的,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一處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志的戶外廣告設施,作為本單位或者本建築物樓宇的標志。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水務、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確定全市戶外廣告空間布局、分類控制區域及設置技術規范。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組織編制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布局適當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置位。

武漢大道、長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設大道、發展大道、漢陽大道、中南路、中北路、叁環線、機場高速、繞城高速和長江漢江武漢段核心景觀區域的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十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在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二)在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黃陂區、新洲區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

設置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二)設置位使用權證明;

(叁)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置位設置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等內容。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二)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叁)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置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管理部門審批以立柱為載體的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時,應當就其結構安全性征求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到國土規劃、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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