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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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258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5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41日起施行。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後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叁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1]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並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並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

(二)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叁)儲水設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四)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汙染的裝置;

(五)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准,並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嚴禁設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七)儲水設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八)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汙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汙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並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1] 

第叁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叁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並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並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准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複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穀時間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准;

(叁)屋頂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1]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叁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叁)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叁)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叁十條  本辦法自201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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